徵信社,徵信

徵信社

徵信社 回首頁
徵信社關於我們_徵信徵信團隊_徵信法律常識_徵信徵信快報_徵信服務專區_徵信聯絡我們_徵信幼少福寶百箱_徵信心理諮詢師_徵信徵信社
全國中華徵信公會
服務專區
 
受虐統計表
Line線上客服

 
法律常識  
首頁 > 法律常識 > 96.03.28修正「民法物權法」
  • 96.03.28修正「民法物權法」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77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60∼863、866、869、871∼874、876、877、879、881、883∼890、892、893、897∼900、902、904∼906、908∼910、928∼930、932、933、936、937、939 條條文;增訂第 862-1、870-1、870-2、873-1、873-2、875-1∼875-4、877-1、879-1、881-1∼881-17、899-1、899-2、906-1∼906-4、907-1、932-1 條條文及第六章第一節節名、第二節節名、第三節節名;刪除第 935、938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八百六十條 (抵押權之意義)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第八百六十一條 (抵押權之擔保範圍)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第八百六十二條 (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1--從物及從權利)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第八百六十三條 (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2--天然孳息)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第八百六十六條 (其他權利之設定) *書狀連結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