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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首頁 > 法律常識 > 所謂通姦
  • 所謂通姦係泛指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關係, 無論其為一夜情, 還是繼續性的, 也不管是否付費, 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
  • 所謂通姦係泛指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關係, 無論其為一夜情, 還是繼續性的, 也不管是否付費, 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 除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外, 通姦之一方已違反貞操義務, 破壞配偶間之信賴, 致婚姻發生嚴重裂痕, 無過失之一方配偶, 得於知悉後六個月內訴請離婚, 如配偶之一方未於知悉後六個月訴請離婚, 或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 或通姦已逾二年者, 不得請求離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實務見解認為, 納妾行為屬於上揭法條之通姦行為
    (司法院院字第七七○號解釋、最高法院廿二年再字第五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