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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首頁 > 法律常識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第1條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兒童及少年福利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3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

    第4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5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第6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前項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兒童及少年局;在直轄市及縣 (巿) 政府應設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

    第7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  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  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  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  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  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  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  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  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  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